在刑事懲罰期結束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在刑事懲罰期結束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本單位的員工如果連國家規定的法律制度都敢於違反,更不用説是對公司的規章制度了,社會和局外人針對那些有刑事底案的當事人不會去追究具體原因的,所以第一印象肯定都認為這些人在道德上肯定是有所瑕疵的。應該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敢於冒風險僱傭這種員工,那麼,在刑事懲罰期結束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在刑事懲罰期結束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參考《勞動合同法》39條之一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免於刑事處罰是兩回事

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後 可能免除處罰也可能不免除處罰

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還包括被人民法院處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二、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當事人在刑事懲罰結束以後卻發現被單位給辭退了,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其實根本都不用等到刑事懲罰期結束,在執行期內可能就會通過相關渠道告知當事人被辭退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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