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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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一、個人勞動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因此勞務合同的簽訂就更加自由。只要符合《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等等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生效成立。勞務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款。勞務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務報酬。

3、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等等內容。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相對來説,服務於僱主之間的形成的這種勞務關係,雙方簽訂勞務協議還是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的,當然有很多人在勞務關係當中會直接形成口頭約定,國家也沒有規定勞務關係必須要通過書面協議來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務協議當中的這些內容其實也非常的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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