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待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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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待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解除勞動合同待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這也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支付標準: 如果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合同,並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其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嗎?

代通知金本質上屬於一種賠償責任,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具體表現就是沒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責任的範圍即職工的工資損失。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責任,其本質上是對職工工齡的一種補償。和賠償責任不同,經濟補償金不是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單位就應該向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所以,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對於企業來説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責任,對於勞動者而言,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二者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如果是勞動者沒有因為工傷或者沒有因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調整他的崗位不能夠勝任這樣的情況下,是不能夠給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然後不提前通知他的,一般都必須要在解除合同之前,給勞動者提前30天作出書面的通知,到時間了,才能夠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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