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的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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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動離職的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主動離職的解除勞動合同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都已經提出離職了的情況下,公司在這一個月之內肯定要儘快找到能夠接替當事人的新員工,之後就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了,不過,員工如果是因為得罪了某一位高層管理人員,在高層管理人員的百般刁難下迫不得已才離職的,也得有證據才能要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