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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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一般用人單位都是與入職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了期限的約定。那麼實踐中單位與員工該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該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法定情形:

(1)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訂立,而無需過問勞動者一方以往是否與該用人單位有否勞動關係及其持續時間的長短。換言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經協商達成合意,就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唯一充要條件。

(2)如果勞動者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Ⅰ、勞動者具有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且明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Ⅱ、至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該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在2008年1月1日後,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包括續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續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並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麼是雙方協商之後簽訂的,要麼是符合法定的條件而簽訂,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能夠解除的問題,本站小編也一併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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