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6.23K

一、可撤銷勞動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可撤銷的勞動合同主要有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可撤銷勞動合同其有無效力是根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意志來確定的。假如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則不能否定該勞動合同的效力,從而,該勞動合同與有效成立的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無效的效力,原則上只能適用於將來,對已經提供的勞務自始無溯及力。但這種溯及效力的否定是否也應適用於勞動者採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場合呢?答案是否定的。

其理由是勞動者惡意招致撤銷事由,所以勞動者通過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則沒有正當理由予以特別保護該瑕疵勞動合同,即不存在對民法規定的可撤銷民事行為相關規定加以否定的理由。從而,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勞動合同關係可根據使用者行使撤銷權歸於無效。

二、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1、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2、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1、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2、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3、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 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4、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5、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6、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