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需要體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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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之前,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身體檢查。但是隻是一部分有這些要求。那麼簽訂合同需要體檢嗎?合同的簽訂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注意事項,那麼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簽訂合同需要體檢嗎

一、簽訂合同需要體檢嗎

隨着春節假期結束,將會有大批的勞動者面臨原有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這些勞動者中間,有一批特殊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他們在解除原勞動合同、簽訂新勞動合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但記者昨日從南京市疾控中心金山醫院(南京市職業病防治院)瞭解到,職工開展上崗、離崗前體檢人數還不到體檢總人數的一成。

據該院陳宏寧副院長介紹,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職工上崗前、在崗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未履行,單位需承擔相應責任。此外,《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為其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陳宏寧副院長提醒説,如果用人單位不組織離崗體檢,可以向勞動、衞生監督、安監等相關執法部門投訴。

二、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簽訂合同需要體檢嗎?有些情形下是需要的,例如涉及到高危行業就必須要進行健康檢查,尤其是從事某些化學性企業或者鋼化玻璃類的,就容易產生職業病,這時候就需要身體檢查。這就是小編為您進行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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