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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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

合同主體變更協議不需要重新籤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合同關係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藴含着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係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係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由於原合同效力狀態的複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分別加以討論,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形:

無效合同由於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的特點,毫無疑問,無效合同不發生變更問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一經撤銷,則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後,則變更當然無效;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前,由於撤銷前的合同有效,可作為合同變更的基礎。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追認,追認後合同有效,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認前,仍然可作為變更的基礎,只是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一樣,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追認方能產生。如追認後,當事人對合同作出變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認,因為合同當事人這一決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質因素並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未變而僅僅是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效力待定這一特點亦會與變更如影相隨。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修改是指對原合同條款的改變,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在補充的情形下,儘管原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依然發生了變更。

對於變更的要求,前已論及必須是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變更,否則就屬於合同更改而非合同變更。一般而言,合同標的物種類的更換、履行條件的變化、價款的增減、期限的提前或延長等變化都屬於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於明確性要求,我國民法典有直接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對於有效性要求,除了應當滿足一般的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是不需重新要簽訂合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合同。另外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違反法律的條款,如果合同中有違規的條款,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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