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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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麼?

一、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麼?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沒成要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

1 、離婚案件的男女雙方因其人身關係絕對的相對性,如果在訴訟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實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

2 、將收受彩禮的父母列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彩禮糾紛混同於一般財物糾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財物關係,而未看到內在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忽視了彩禮給付於婚姻關係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禮的給付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又因雙方離婚而返還,雖然彩禮的交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這僅僅是一種儀式,父母的地位僅相對於代理人,實質上與彩禮有關係的只能是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以彩禮的返還也不能離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

3 、審判實踐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開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當事人訴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離婚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造成一個糾紛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糾紛。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並未規定彩禮的具體適用情況,對於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屬於雙方約定性的情況,是不涉及到法律規定的情況的,由彩禮引起的糾紛是可以協商進行處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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