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職業病認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職業病認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2、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協商鑑定繳費事宜;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鑑定專家開鑑定會;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8、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二、職業病診斷由哪個部門負責?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衞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衞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並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批准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准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准證書。
如果是職業病的話,職業病屬於工傷,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承擔法律責任的,很多職業病都是長期慢性病,如果是這樣的話,職工可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依然需要按月給職工發工資,一直到職工退休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