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產假178天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根據我國法律應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我國《勞動法》規定:

法定產假178天如何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説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如果購買了生育保險,那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這叫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前工資標準,那就支付產前工資,生育津貼貼給用人單位,如果高於則支付相應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貼給個人。簡單而言,女性勞動者在這期間拿到的是由社保機構發放的錢,相當於產假期間的“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產假期間還繼續按之前的工資標準發放,那就另當別論啦;若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生育保險,那在法定的休產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就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標準則是產前的工資標準。至於獎勵獎的工資,當然是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的半個月到產後的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的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也不得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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