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無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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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無效情形有哪些?

為了個更好的約束對方的行為,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民事主體雙方一般會與對方簽署合同,但是根據司法實際,並非所有類型的合同在簽署之後,就會具有司法效力,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在出現無效的情形之後,該如何維權呢?

一、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

(一)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可以知道,無效的條款,自始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部分條款的無效,並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但是根據司法實際,並非只要是無效的條款,對方的責任主體就不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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