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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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免責的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而免責的條款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免責條款無效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效力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1、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3、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5、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出現下面提到的這三種情況都是無效的,首先是對於人身造成損害的,其次是由於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最後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訂立合同的內容不合法,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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