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性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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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性情況有哪些?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性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二、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處理

1、《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該賠償金是以經濟補償金為基礎,故應先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計算賠償金。

3、因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遲延轉移檔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的,應按照規定,確定給予勞動者賠償的數額;因檔案遺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可按照3-5萬元的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公司主動辭退員工的情況有多重,辭退原因需要合規合法,不得傷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同樣也要遵紀守法,遵從公司制度,衷心服務於公司,公司自然不會主動無故辭退你。若出現被無辜辭退的情況,應主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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