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辭退員工沒有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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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辭退員工沒有合同怎麼辦?
律師解析:老闆辭退員工沒有合同可以請求其支付雙倍工資,並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如果對方不支付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明勞動關係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下: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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