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裁員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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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裁員注意哪些問題

公司要想裁員的話,此時肯定是要經過工會同意的,同時還要與公司員工協商之後,才能開始着手裁員。而在協商裁員的過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麼協商裁員注意哪些問題呢?本文將對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從操作程序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條件,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解除協議即行生效。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如果是職工提出,應要求其提供書面申請)並且必須具各以下條件: (1)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對方也不得對此意思表示作出實質性變更,否則視為不同意;(2)必須作出一經另一方當事人承諾,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即為雙方接受,不得因條件的改變而對解除勞動合同反悔的約定。

對勞資關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覆而構成承諾。合同法上的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又稱作“接受”。在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中,承諾作出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作為使勞動合同解除行為得以生效的答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具各法律效力:(1)同意解除的承諾必須由勞資關係的另一方作出。勞動關係具有相對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只能向特定的勞資關係當事人發出,是否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提議人賦予的,只有勞資關係特定的相對方才能取得協商的權利,其他任何第三人不享有此項權利;(2)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諾必須向勞資關係的另一方作出。如果不是提議人作出,則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視為承諾,達不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3)雙方協商的內容必須明確為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其他;(4)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在提議約定的有效期內作出答覆。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提議規定了答覆期限,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果沒有規定答覆期限,則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視為答覆。如果期限已過不能視為是答覆,只能視為是一項新提議,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答應,也可以不答應。

4、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條件,既不同於《勞動法》第2,條中“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適用的經濟性裁員,也不同於該法第笳條中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相關規定。

5、解除勞動合同後,勞資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原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協商裁員的,其實也就是公司與符合條件的員工之間,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公司方面肯定是會對員工作出相應的補償,同時協商裁員注意的問題,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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