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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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帶薪休假的規定:
1、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3、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4、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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