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沒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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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辭職沒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錢?

試用期辭職沒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錢?

試用期辭職沒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錢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存在賠償的説法。可以打電話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的做法屬於無理剋扣勞動者工資,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定條件,而不是工資支付的條件。只要付出勞動,就可以取得報酬,任何人不得剝奪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二、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試用期的認定,是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如果要在試用期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説明相關情況,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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