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原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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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原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一般情況,新單位應留原件。因為這個證明就是給新單位開的,如果證明存在問題,這個證明是要用來打官司用的。而複印件不能起這個作用。你自己可以留複印件,你可以要求公司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標明:此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已留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説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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