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轉正的員工可以被辭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沒有轉正的員工可以被辭退嗎?
律師解析:沒有轉正的員工,即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必須有合法的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試用期內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辭退試用期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