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過去的時間經常有企業位諮詢到的這個問題: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雙方沒有再次就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事宜再進行過任何形式的磋商,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停止勞動關係,不再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務合同,並且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要看是什麼原因解除:

1、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或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

3、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雙倍經濟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有的工人向我諮詢提出,因一些企業未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到期後即不再續約,用工企業是否應該增加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麼,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以上法律法規已經對此信息作了具體介紹。大家可以參考借鑑。謝謝大家的觀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