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次性獎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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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税時,應區別以下幾種情況:
當月工資薪金高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數,
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税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其中,税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所對應的應納税所得額所適用的税率來確定。
當月工資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
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員工一次性獎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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