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撤櫃員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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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場撤櫃之後需要對其員工進行賠償,賠償情況有兩種:
1、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這個時候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公司與員工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對員工進行其他安排並且員工也接受的,公司這個時候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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