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用工政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企業應當全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對於職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疫情期間勞動用工政策是什麼

根據具體情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原因包括兩個:

其一,該類職工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治療、醫學觀察、被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對於該類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作報酬。職工確診患病後,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企業可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其二,該類職工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不能返工到崗,對於該類職工企業可以協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崗。上述兩類職工在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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