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簡歷造假辭退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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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簡歷造假辭退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否可以?

員工簡歷造假辭退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否可以?

員工簡歷造假辭退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可以的,單位可以依法辭退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偽造鑑定就屬於嚴重的違反紀律的情況。以嚴重違反紀律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有規章制度作為依據。用人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嚴重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這種定義及列舉同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人之常情。

2、規章制度制定完畢後,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

3、應有證明員工嚴重的證據。並不是説單位説員工有嚴重行為,就可以認定員工有該行為,而是要拿出切實的證據證明此項。

法官裁判案件,有一個基本的審判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很多用人單位把這裏的“事實”理解為客觀事實,實際上這裏所説的“事實”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即指法律能夠認可的事實,通常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

4、注意通知工會、通知員工本人的程序。

二、單位能否辭退不加班的員工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現在對於員工來説的話,他們如果要想進入到一個用人單位當中,必須要如實的填寫一些簡歷,如果這個簡歷是假的話,那麼就已經違反了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有違誠信的原則,所以對於公司來説,一旦發現的話是可以做辭退的處理的,而且不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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