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六個月如何申請撤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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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個月很難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了。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為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超過六個月如何申請撤銷仲裁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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