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受公司冷處理,不聞不問,如何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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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遭受公司冷處理,不聞不問,如何維X?

員工遭受公司冷處理,不聞不問,如何維X?

    案號:揭市勞人仲案字〔2021〕51號

    仲裁院:揭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黃XXX,女,漢族,199X年X月XX日生,住揭陽市XXX。

    被申請人:廣州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XXX;

    法定代表人:黃XXX

    案情簡介:本案中,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任職已近4年,擔任XXX部XXX主任一職。2021年9月26日,公司某高層代公司對申請人進行微信電話告知,將撤離XXX項目,並將本人調至廣州工作,工資由現階段的7000元/月降至3000元/月,期間未通知具體調動部門,也並未給出任何書面調動文件,並在未與申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便不再發工資,且公司也不出具辭退書,僅微信發一條信息進行通知,並拒絕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支付申請人的離職賠償金,在申請人得知情況後向公司請假系統申請員工年假也均被駁回。因此,我方作為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為維護申請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經審理,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在勞動合同制度執行薪酬管理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予以糾正,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中,雖然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但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重大利益事項,應與勞動者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應從其是否同時符合以下幾個要求進行審查:(1)調崗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2)調崗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3)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本案被申請人調崗因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申請人調崗前月應得工資7000餘元,從四類地區調至一類地區工資保持不變,有悖於工資水平“基本相當”的原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為由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

    案件結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揭陽市XXX仲裁委裁決如下:(一)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二)被申請人應依法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6180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裁決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現案件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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