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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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

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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