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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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已經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6年12月23日公佈,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是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法規。

頒佈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

頒佈時間:2006-12-23

實施時間:2007-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適用本規定;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保障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應當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在發行的公益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倡導公民,每年安排一定時間,作為志願者工作日,開展扶殘助殘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的知識,依法採取措施,預防因遺傳、疾病、藥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導致的殘疾發生。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設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結合殘疾人的需求,制定康復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公立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殘疾人專門康復機構,並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疾病預防、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九條 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對就醫的殘疾人,免收門診診療費;確需做CT、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設備檢查時,按照規定收費標準減收10%;對住院及手術治療者,住院15天以內牀位費按照規定收費標準減收10%,15天以上減收5%,手術及麻醉各減收10%;女性因懷孕而進行檢查時,免收產前檢查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殘疾人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貧困殘疾人,個人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有工作單位的殘疾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統籌地區的有關規定繳費;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殘疾人,可以按照統籌地區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當地政府城鄉醫療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無工作單位且享受低保的殘疾人;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殘疾人;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殘疾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殘疾人的助行、助聽等康復項目納入公益助殘專項資金補助範圍。

第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社會募集、個人捐助等多種渠道對殘疾人康復服務項目進行補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規劃,科學安排,保障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各類幼兒園、學前班應當保障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衞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提供諮詢、指導。

第十六條 各類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殘疾人教育專項補助經費。

各類教育機構對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城鄉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子女,應當免收學雜費、教科書費,並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前款規定的費用,屬非義務教育和民辦教育機構的,可以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發展高等特殊教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殘疾人高級中等以上特殊學校班;人口在30萬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新建或者改建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班。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職業技能教育。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院校、專業、普通學校院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機構,對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實施相應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符合其特點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廣播電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設或者轉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課程。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連續在特殊教育工作崗位上工作滿15年以上,並在本崗位上退休的,退休後保留特殊教育津貼;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資收入15%的特殊崗位津貼,從事殘疾人工作滿15年以上,並在本崗位上退休的,退休後保留特殊崗位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撥付特殊教育經費,並隨着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切實保障其人身財產及各項權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按照穩定福利企業、扶持個體就業、加強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做到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專門窗口,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並免收未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各類用人單位在人員招聘錄用中不得拒絕接收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並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合同期滿的殘疾職工優先續簽合同。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一般不裁減殘疾職工;企業進行改組、改制,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企業因兼併或者破產,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的,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意見,並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保障其享受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單方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關係。對確需與殘疾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和單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十一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准,按照下列方式徵收、扣繳:

一、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包括中央部屬企業、外省市駐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税務部門徵收;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户,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徵收;

三、全額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財政安排公用經費的其他單位,應當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年審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繳納的,由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扣繳。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扣繳情況,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有勞動能力的精神殘疾人,經專科醫生證明,可以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並列入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税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福利企業營業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税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福利企業保障殘疾職工的權益狀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按照國家規定減免費用;税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税費減免。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組織殘疾人開展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和場所,應當為殘疾人蔘與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滿足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有條件的縣市、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電視台開辦手語節目,公共電視節目加配字幕;

三、各級廣播電台開辦殘疾人專題欄目。公共媒體無償刊登、播出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殘疾人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運動會,參加國家和國際體育賽事;

五、公園、動物園、烈士陵園、旅遊區點、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文化活動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和體育場所,對參觀遊覽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的1至2名陪侍人員免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發行中國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於15%的公益助殘體育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三十八條 公益助殘體育資金應當用於下列項目:

一、參加體育賽事經費補助;

二、體育運動員的訓練補助;

三、體育場館和設施的改造;

四、支持社區殘疾人體育活動;

五、其他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安排殘疾人事業項目時,財政、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徵求殘聯組織的意見。公益助殘體育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文化、教育、科技和體育事業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給予安置適當的工作。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當給予殘疾人特別的扶持和照顧,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殘疾人採取保障措施:

一、對無法就業的重度殘疾人、一户多殘等特困殘疾人,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根據分類救助的原則,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給予供養、救濟;屬智力和精神殘疾的給予收養

三、對在城市流浪乞討生活無着的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及時救助。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脱貧列入扶貧開發計劃,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等項目的實施中,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扶貧資金重點扶持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將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安排財政扶貧資金,專項用於發展種植、養殖業,創辦殘疾人扶貧示範基地。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用於殘疾人扶貧的專項工作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農業銀行應當提供康復扶貧貸款的優惠條件,提高康復扶貧貸款的到位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改善農村貧困殘疾人的居住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全部納入政府廉租住房制度範圍;對特別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行實物配租。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殘疾人福利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社會募集成果中,應當適當增加對貧困殘疾人及其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展殘疾人事業。應當從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中,每年安排不低於15%的公益助殘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十九條 公益助殘資金應當用於下列項目:

一、殘疾人康復、殘疾預防、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和康復技術培訓等補助;

二、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殘疾失學兒童補助;

三、殘疾人就業服務、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扶持殘疾人就業等補助;

四、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特困殘疾人的生活救助等補助;

五、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殘疾人體育活動和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建設補助;

六、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補助和設備、器材補助;

七、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經費補助;

八、其他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支出。

第五十條 安排殘疾人事業項目時,財政、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徵求殘聯組織的意見。公益助殘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同級審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十二條 夫妻一方是城鎮户口的殘疾人,生活自理困難,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户照顧的,以及農村孤寡殘疾人需要投靠城鎮户口直系親屬生活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為其辦理落户手續,並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盲人或者聾人的雙殘户家庭,或者家庭成員中有盲人、聾人且生活困難的家庭,免收有線電視初裝費,減半徵收收視費。

第五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給予電話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等費用的減免照顧。

第五十五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家庭的各項社會負擔。

第五十六條 盲人及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輕軌、地鐵、渡船。

第五十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援助,並在縣級以下設立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基層維權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無償對無能力支付法律費用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援助。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信息交流無障礙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第六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住宅小區、專門為殘疾人服務的建構築和配套設施等建設工程時,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執行。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民政、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六十五條 農村殘疾人建設住宅申請宅基地時,審批部門應當增加無障礙設施所需的土地面積。

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逐步對殘疾人工作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通過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加配字幕、政府網站無障礙設計、推廣手語、提供手語翻譯、書面語交流援助等實現信息交流無障礙。

第六十八條 各停存車場所應當設立方便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的區位,並免收存放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

二、故意損壞無障礙設施的;

三、非法侵佔無障礙設施的;

四、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罰。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殘疾職工工資、不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用和無故單方解除與殘疾職工勞動關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相關的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教育機構拒絕接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教育機構不按規定減免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子女有關費用的;

三、教育機構附加額外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

四、教育機構歧視殘疾學生的;

五、在教育機構內,殘疾學生人身財產及各項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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