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需要什麼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補繳社保需要的手續有:
(一)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已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在同一繳費年度如果有可選擇的補繳年限,可以多次進行補繳。
(二)申請補繳時,由參保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辦機構按參保人補繳時選擇的繳費標準以及補繳年限進行補繳。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參保人申請,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並由本人確認後,經辦人員簽字蓋章。
(四)申請補繳人員持《補繳申請表》和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銀行繳費。
(五)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應繳費未繳費的參保人,下一自然年度信息系統自動作廢其上年度徵集計劃,不為其產生下一年度徵集計劃,待參保人本人下一年度持身份證原件到經辦機構選擇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後,經辦機構為其打印《徵集計劃單》,參保人持《徵集計劃單》到指定銀行進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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