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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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其《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和銀行匯款憑證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與到賬資金進行核對,經審核無誤的,按規定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二、軍人退役後暫未實現就業的,本人持《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和銀行匯款憑證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審核相關材料,核對到賬資金,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其就業參保後,按規定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十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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