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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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法
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包含 哪些方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法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複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新工傷保險條例十一、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款修改為:“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十三、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十四、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款修改為:“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六、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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