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 適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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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適度性
社會保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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