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公司可以辭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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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曠工公司可以辭退麼
員工無故曠工公司可以辭退麼
你好,一、公司有權制訂規章制度以維護工作生產秩序。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

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規章制度適用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企業雖然有權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必須受到相應的約束,以防止其濫用權力,侵害勞動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三、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理有規定時,應當優先適用。

《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如何界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具體界定應屬於單位自主權的範圍。

雖然我國出台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後於正式廢止)第18條規定,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勞動法》出台,其第25條規定效力高於此條例,須優先適用,因此職工主張此條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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