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放款合同延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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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放款合同延期違約
銀行遲遲不放款開發商要付違約金

購房人付了購房首付款,但因信貸政策調整或個人資信原因導致銀行不放貸,相關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當事人對房屋差價部分進行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損害賠償範圍。在房價上漲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上漲後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在房價下跌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下跌後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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