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終止合同時候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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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終止合同時候的手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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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應辦理哪些手續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員工在得知自己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應把該有的交接手續都辦理好,做好交接工作,即使離開了也要負責任把該辦的辦理清楚;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後應及時付清該有的報酬,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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