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糾紛訴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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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糾紛訴訟期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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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合同訴訟期有效時間是多久

拒付合同訴訟期的有效時間為兩年,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1、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2、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説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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