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合同糾紛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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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合同糾紛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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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特別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瑕疵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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