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違建處理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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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違建處理行政複議
天津國土局行政複議時限
按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複議管理辦法》規定,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行政複議申請5日內進行審查;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屬案情重大、情況複雜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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