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行政拘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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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行政拘留的條款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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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政拘留適用條款有哪些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3、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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