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關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民法典有關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有關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