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破產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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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破產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破產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當中規定如果法人宣佈自身破產的話,那麼需要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破產清算。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後的債務,以公司的財產按一定順序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破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效力,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後重新自主就業。

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合同,並非以管理人的名義,並且與清算無關,應當認定無效。

破產宣告後,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企業的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只有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之後,管理人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此時企業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三、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用人單位的財產狀況惡化,實在不能夠支付員工工資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延遲一個月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破產結算的話,那麼在財產執行當中,首先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不發放工資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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