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醫藥費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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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醫藥費法院判決
交通事故傷殘判決跟醫藥費判決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傷殘判決之後也是可以再要求賠償醫藥費的,而交通事故當中的受害者如果涉及到需要後續治療的可以要求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從定殘之日起對上述六項費用都應當予以賠償。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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