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撫養費的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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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的法院判決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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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減少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子女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則需要支付撫養費直到子女成年,若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失去經濟來源或收入下降,是否可以減少撫養費?起訴減少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呢?一、起訴減少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二、撫養費的標準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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