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撫養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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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撫養費判決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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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拒執行為沒有其他任何有效的解決辦法,拒執罪對於部分老賴也並沒有起到任何的警示作用,可能也正是因為對老賴的處罰力度太輕,所以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在追討自己合法債務的過程中困難重重。沒有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的話,公安機關也很難按照拒執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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