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續簽租金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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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續簽租金不變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租金追討怎麼解決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於租期屆滿即告終止,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期屆滿時通過兩種方式更新期限,續訂合同:一種是明示更新,即合同當事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另外簽訂一個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另一種是默示更新,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在不定期租賃中,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收回租賃物的實際行為,並且仍然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續。


在實際生活中,造成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種,出租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 對於由於承租人生活困難,一時無力支付房租的情況, 出租人應根據所欠房租的數額,在保證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體原因,儘量照顧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協助承租人制定並落實還欠計劃,允許承租人將積欠的房租分期返還。


2、 由於出租房屋的租金確實過高,而致使承租人無法按時 交納的,可經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合理調整租金,按調整後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3、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意外死亡,承擔人所欠交的房租可 從其遺產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的遺產已被繼承,則應由繼承人按繼承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擔所欠租金。若遺產不足以償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應予以註銷。


4、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欠租金不 交的,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對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據以上不同情況,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動協商,請求有關組織調解,申請有關機構仲裁和申請法院依法審理等幾種具體途徑解決。當出現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況時,出租人可以首先根據實際情況,與承租人進行協商,以求得雙方當事人的共識和諒解。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協商來取得一致意見時,出租人可以邀請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幫助敦促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如仍不能解決問題時,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條款,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在以上方法都無法解決承租人欠租問題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定承租人應交納的房租,交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具有最高效力,其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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