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續簽租賃合同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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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續簽租賃合同告知函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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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續簽

房屋租賃續約分為兩種情況:

1、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

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範圍內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約條件繼續出租時的處理

(1)租約期滿後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對房屋維修改建、要求准予變動房屋用途才續租,即作原租約終止或按新租約不成立處理。承租人應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搬遷,出租人也有道義幫助找房。承租人搬遷前佔用原房的,應照前租約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許此類情況的發生,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遷時,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標準。例如這時雙方爭執不下,應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機關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決。

要知道,拆遷房屋的補償款是直接發給房子的產權人的,無論房屋租賃合同有沒有到期,本質上租客都沒有資格要求分配拆遷補償款。特別是這種房屋租賃合同本身上就已經到期了,那房屋的拆遷和補償的這些事情跟租客都沒有任何的關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就有權決定不續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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