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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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資隱名股東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隱名股東未出資的法律後果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效力範圍只侷限於其雙方,不具有對抗性,顯名股東不得以其並非真正股東來對抗,顯名股東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對隱名股東具有追償權。
因為依據協議,出資是隱名股東的基本義務,顯名股東只是名義上參與。如果公司債權人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可以將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其兩方承擔賠償連帶責任,隱名股東不能借口要求顯名股東先行承擔責任自己承擔補充責任,顯名股東亦不能借口要求實際股東即隱名股東承擔責任,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隱名股東如果已經和公司進行簽署了相關合同的話,那麼就必須履行好自己作為股東的相關義務。不得進行推脱,如果有進行不繳足或者違反相關合同的內容的話,那麼公司成立之後可以對隱名股東採取法律訴訟,以及其他的股東也可以對其要求進行賠償。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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