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傷殘賠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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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傷殘賠償流程
工傷傷殘賠償索要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説,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説,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規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複議或訴訟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50 年。


簡而言之,發生工傷時一定要及時就醫,並且留存相關文件。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私了還是走法律程序。如果雙方經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應及時到勞動行政部門做工傷認定,並根據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如果雙方對賠償存在爭議,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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