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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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流程具體如下: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的,應當在作出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申請。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且病情相對穩定。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進行傷殘鑑定。根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傷殘鑑定流程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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